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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以私設通路臨接建築線,土地權屬各自獨立、多戶合照之透天式型態建築物,無建築物共用部分,但有防火間隔、供共同使用之私設通路或基地內通路時,是否屬公寓大廈認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4 年 05 月 12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94.05.12.內授營建管字第0940005171號說明:

一、復貴府94年4月18日府建使字第0940069484號函。

二、按「多數各自獨立使用之建築物、公寓大廈,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者,其管理及組織準用本條例之規定。」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53條所明文規定,又按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3規定:「本條例第41條(92年12月31日修正公布後為第53條)所定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指下列情形之一:一、依建築法第11條規定之一宗建築基地。二、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申請開發許可範圍內之地區。三、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割之地區。」,故來函所述,有關以私設通路臨接建築線,土地權屬各自獨立、多戶合照之透天式型態建築物,是否為公寓大廈乙節,如經貴府認定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割之地區,則準用前揭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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