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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2條第1項第3款活動斷層起算基準執行疑義1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112 年 09 月 06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12.09.06.營署建管字第1120059626號函說明:

一、復貴局112年8月2日中市都建字第1120163852號函。

二、本部89年5月18日台89內營字第8983424號函請貴府依據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4條之1公告管制,除提供地形圖標示車籠埔斷層線位置外,並將建議之管制範圍15公尺套繪於圖上,以加速公告作業。爰上開15公尺範圍,為車籠埔斷層依該辦法之管制範圍。

三、至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2條第1項第3款活動斷層不得開發建築範圍,以歷史地震規模大於或等於7為例,明定為「斷層帶二外側邊各一百公尺」,補充圖例並已標示以「活動斷層線或其邊線」起算,建築基地是否為於上開規定之不得開發建築範圍,應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技師簽證負責。至貴局為執行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為該項目訂定抽查基準,車籠埔斷層已有斷層破裂帶或斷層中心線實際位置測定圖說,請本於權責逕為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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