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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法第7條雜項工作物認定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會議日期 75 年 03 月 13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5.03.13.台內營字第378465號說明:

一、復 貴廳75.02.05.建四字4233號函。

二、按工廠為防止公害及維護環境衛生所建造之廢水調整池、混凝土地、污水晒乾池等附屬設備與建築法第7條規定之污物處理及挖填土石工程有關,自屬同法所稱之雜項工作物,本部72.01.13.台內營字123998號函已有明示;淨水場及配水池與上開挖填土石工程有關,均屬雜項工作物,應依法申請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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