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都市計畫區域內建築基地與法定建築線間夾有(斜交或平行臨接)畸零之既有道路、排水溝或灌溉水圳,目前無法辦理廢止或辦理廢止困難者,該基地申請建築時,准由地方政府基於市容觀瞻上之考慮自建築線退縮法定騎樓寬度後予以建築。復請查照。
內文
內政部函 71.05.11.台內營字第083140號說明:復 貴廳71建四字第8266號函。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函 71.05.11.台內營字第083140號說明:復 貴廳71建四字第826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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