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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都市計畫道路兩側為綠帶、廣場兼停車場用地、綠地或綠化步道等,可否設置供汽車出入口出入使用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88 年 05 月 12 日

內文

內政部88.05.12台八十八內營字第8873196號函說明:

一、復貴廳88年4月3日八八建四字第六○八七○號函。

二、查都市計畫道路、綠帶、廣場兼停車場用地、綠地或綠化步道係公共設施之一種,應依其指定目的使用,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次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條之2明定:基地鄰接道路邊寬度達三公尺以上之綠帶,應從該綠帶之邊界線退縮四公尺以上建築。是都市計畫道路、綠帶、廣場兼停車場用地、綠地或綠化步道可否供設置汽車出入口出入使用,應以其是否符合指定目的使用而定,本案涉屬事實認定,請本於權責依上開規定認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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