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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加強廣告物之管理,違反廣告物管理辦法(註)擅自設置之廣告物,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會議日期 90 年 12 月 31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90.12.31.台內營字第9067880號說明:

一、依本部營建署案陳交通部電信總局90年12月10日電信公(90)字第021759-0號函辦理。

二、為加強取締違規廣告物,未依廣告物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申請審查許可或雜項執照擅自設置之廣告物,得依電信法第8條第3項規定停止提供該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茲檢送「電信法」(部分條文)、「電信事業配合廣告物主管機關停止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實施辦法」及「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請參考。

三、有關電信事業網路編碼核配表,請參照該局網站www.dgt.gov.tw「電信法規」之「電信網路編碼」「編碼現況」項下各項業務網路編碼核配表,逕依規定作成處分並通知相關電信事業配合辦理電信服務停止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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