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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區內,建築物基地正面面臨高速公路及其交流道,該國道及交流道可否視為面前道路或永久性空地乙案,請查照轉行。

會議日期 76 年 04 月 14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6.04.14.台內營字第484174號說明:

一、依據貴市建築師公會76.04.03.高建師技字第123號函辦理。

二、按國道高速公路及其交流道可否視為面前道路,業經本部67.03.23.台內營字第775553號函及76.02.06.台內營字第475024號函釋在案,應請查照辦理;至其可否視為「永久性空地」乙節,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三十六款明定,永久性空地不包括「道路」。

三、影附上開二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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