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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建議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免附合法房屋證明」及「利用其已歇業之營業地址免再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乙案,請查照。

會議日期 66 年 12 月 16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6.12.16.台內營字第767601號說明:

一、根據經濟部66.11.28.經(66)商35806投資3554號函辦理。

二、查建築法第73條規定,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得申請營業登記及使用。本案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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