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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奉 交議台北市政府函為取締違規使用地下停車空間適用建築法第86條第1項第2款及第90條(註)罰則疑義一案,復請查照轉陳。

會議日期 69 年 05 月 15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9.05.15.台內營字第021667號說明:

一、復 貴處69.04.17.台內字第10261號交議案件通知單。

二、案經本部於本(69)年05月01日邀集有關機關會商研議獲致結論如次:「建築法令規定附建於建築物之停車空間應僅限於專供停車使用,要不得任意移作其他性質如餐廳、旅社、居住或其他違反都市計畫分區建築法令等之使用。其有擅自變更使用致顯然妨礙停車使用之具體事實者,主管建築機關自得援用建築法第86條第1項第2款及第90條之規定予以處罰。至於一般違規停車之取締應僅涉及違警罰法及行政執行法之適用,要難援用上開建築法條文。」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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