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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可否要求住戶提供個人或家人之相關資料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5 年 07 月 05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5.07.05.營署建管字第0950032975號說明:

一、復貴府95年6月23日輔工建字第0950082960號函。

二、按「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四、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9款、第12款、第23條第1項、第2項第4款及第37條分別定有明文,故有關旨揭乙案,請依前揭條文規定辦理。如涉私權爭執,宜循司法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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