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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二宗土地於同一街廓或相鄰街廓設置無障礙停車位,其無障礙通路設置疑義事宜1案,請查照。

會議日期 110 年 10 月 07 日

內文

內政部110.10.7營署建管字第1100815542號函說明:

一、依據基隆市政府110年10月01日基府都建貳字第1100242781號函辦理。

二、按本部106年4月25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06233號函(諒達)已明示,二宗以上在同一街廓或相鄰街廓之基地同時請領建照者,得經起造人之同意,將無障礙停車位集中留設。以集中設置者除符合本編第167條第1項但書各款或第3項者外,仍應符合本編第167條之1、第167條之6及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104.4(108年1月4日台內營字第1070820550號令修正為104.3)規定設置無障礙通路通達無障礙停車位,合先敘明。

三、次依「建築物依規定應設置無障礙通路者,其通路設計應符合本章規定。」、「建築線(道路或人行道)至建築物主要出入口,或基地內各幢建築物間,設有引導設施,作為無障礙通路之室外通路應符合本節規定。」分別為本規 範第2章無障礙通路201適用範圍203室外通路203.1適用範 圍所明定,故如非屬建築線(道路或人行道)至建築物主要出入口,或基地內各幢建築物間之室外通路,尚非本規範所定之無障礙通路。

四、綜上,二宗以上在同一街廓或相鄰街廓之基地同時請領建照者,得經起造人之同意,將無障礙停車位集中留設,通達無障礙停車位之無障礙通路以建築基地內之通路範圍進行檢討為限,行動不便者如需藉由現有巷道及計畫道路始能通達他棟設有無障礙車位之建築物,其所通行之現有巷道及計畫道路非屬本規範適用範圍,亦非本規範所稱之無障礙通路,無須進行該通行之現有巷道及計畫道路坡度之檢討。

五、來函所詢事宜,涉屬個案事實認定,係屬貴管權責,請依有關規定,本於職權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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