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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房屋出售契約記載有地上權事項,可否視為建築法第30條規定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乙案,復請 查照。

會議日期 68 年 09 月 21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8.09.21.台內營字第035209號說明:

一、復 貴廳68.08.11.68建四字第89367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30條所定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為建築物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所應具備之證明,純為取得建築許可之要件。至建築物分層移轉時,其基地權利如何變更,要屬私權範圍,應由當事人主張之,如有爭執應循司法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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