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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內建築基地與法定建築線間夾有畸零地,應否先取得其面前畸零地之通行權同意書一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3 年 04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3.04.02.台內營字第218246號說明:

一、復 貴廳73.03.08.73建四字第9344號函。

二、按依本部71.05.11.(71)台內營字第083140號函規定准予退縮建築之基地,係指其與法定建築線間夾有(斜交或平行臨接)畸零之既有進路、排水溝或灌溉水圳而言,如須利用前開畸零之土地構築之事(搭橋)以作通行時,准依貴廳前開號函說明2辦理。

三、建築基地與法定建築線間夾有他人所有畸零地時,請依「貴省畸零地使用規則」,本於職權逕為核處。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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