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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建築物經法院假扣押查封後,在法院未撤銷假扣押查封前可依法院調解筆錄,逕由新起造人變更起造人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會議日期 73 年 02 月 24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3.02.24.台內營字第213457號說明:

一、復 貴廳73.02.08.第3建四字第3354號函。

二、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令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所明定。建築物經法院假扣押查封在前,成立調解在後者,應依調解聲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後,始得依建築法第55條第1款規定變更起造人。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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