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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本署96年2月13日召開之「續商學校教室之昇降機間得否免作垂直區劃」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會議日期 96 年 03 月 12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6.03.12.營署建管字第0962903835號說明:併復臺南市政府95年12月22日南市工建字第09531101440號函。

>結論:防火構造建築物使用類組為D-3組或D-4組之教室部分,無法區劃分隔部分,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區劃者,不受第79條第1項之限制,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1第1項所明定;又五層以下供D-3或D-4類組使用之建築物未達設置安全梯標準,縱昇降機間形成防火區劃亦因直通樓梯貫穿各樓層而未能達到垂直防火區劃之效果。故五層以下供D-3組或D-4組使用之防火構造建築物,昇降機如僅貫通教室部分,昇降機間得免依第79條之2第1項區劃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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