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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申請參加集村興建農舍之農民,應持有多少面積自有農地才符合參加資格,又以共同持分持有農地之農民,可否參加集村興建農舍等疑議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90 年 12 月 04 日

內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 90.12.04.農輔字第900165031號說明:

一、復貴府90年11月22日90府農務字第335937號函。

二、查「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0.25公頃。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同條項第5款規定「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並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依前揭規定,申請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之起造人無最小農業用地面積之限制,且共同持有持分之農業用地所有權人,亦可參加申請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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