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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36條有關汽車昇降設備前方設置等候空間之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9 年 04 月 16 日

內文

內政部99.4.16內授營建管字第0990050220號函說明:

一、復貴府99年3月10日高市府工建字第0990013357號函。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36條第2款規定「利用昇降設備之車庫,……應再增設寬度及深度各六公尺以上之等候空間。」其立法意旨,係考量利用昇降設備之車庫其車輛於等候昇降設備時,應避免影響公共交通,以維持建築基地外交通環境順暢,前經本部97年4月10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70802570號函釋在案。有關建築基地依法留設之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應優先供行人通行,以維護行人通行之流暢與安全,上開規則築設計施工編第136條第2款規定之汽車昇降設備前方之等候空間,不得設置於依法留設之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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