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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灣區營造工業同業公會建議申請營造業登記,其營業地址房屋使用執照標明為「住宅」等用途者,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67 年 08 月 24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7.08.24.台內營字第803359號說明:

一、復67.08.04.建四字第112712號函。

二、本案申請為營造業登記使用之房屋如純係作為辦公使用,不影響住宅區之安全、安寧與衛生,不違反都市計畫法有關分區使用管制之規定,且不增加原設計樓地板承載荷重,而無安全之虞者為簡政便民起見,准照貴廳建議,免予辦理建築物用途變更手續。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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