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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府函詢詢原住宅用途變更為補習班,第2層樓以不燃材料隔間,是否得免申請室內裝修許可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6 年 03 月 15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6.03.15.營署建管字第0960012585號說明:

一、 復貴府96年3月7日府城建字第09600355160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77條之2:「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次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8條:「建築物之內部裝修材料應依下表規定。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除下表(十)至(十四)所列建築物…,如按其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範圍內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者,或其設於地面層且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者。」上開規定係規範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之限制,與是否應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無涉。本案請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本於職權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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