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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本部研商河川安全管制線或河川區域線範圍內之土地可否視為永久性空地乙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辦理。

會議日期 79 年 04 月 20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9.04.20.台內營字第781537號>結論:

一、凡河川安全管制線、河川區域線及河川警戒線範圍內之行水區、堤防用地、維護保留用地及安全管制地等,均屬河川區域土地,應受水利法及台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有關規定之限制使用,可比照本部79年3月20日台內營字第784649號函釋意旨,視為永久性空地。

二、關於河川區域線與都市計畫有不符部分,應請當地主管水利機關逕向主管都市計畫機關依都市計畫法有關規定辦理專案變更,以符實際。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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