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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36條第2款等候空間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8 年 04 月 21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8.04.21.營署建管字第0982907239號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局98年3月20日北市都建字第09863555800號函。

二、按「附設停車空間超過30輛者,應依本編第136條至第139條之規定設置之。」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1第5款所明定,本案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超過30輛,其停車空間應依同編第136條至第139條規定設置之。又同編第136條第2款規定「利用昇降設備之車庫,除前款規定之空間外,應再增設寬度及深度各6公尺以上之等候空間。」是本案雖設置2座汽車昇降設備致每部汽車昇降設備服務量小於30部,惟因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超過30輛,仍應依同編第136條第2款規定設置寬度及深度各6公尺以上之等候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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