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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建築設備顧問有限公司申請經營各種建築設備之設計顧問業務可否准其登記乙案,復請參考。

會議日期 68 年 10 月 19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8.10.19.台內營字第039209號說明:

一、復貴部68.09.20.經商31118號函。

二、查有關空調、消防、電氣、給水、排水等建築物設備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法第13條定有明文,本案建築設備顧問公司申請設立所營事業,應依上開法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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