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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本部75.11.11.研商「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應註明內容」乙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會議日期 75 年 11 月 24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5.11.24.台內營字第450642號>

一、開會事由:研商「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應註明內容」乙案。

二、開會時間:75年11月11日(星期二)下午2時30分。

三、開會地點:內政部營建署403會議室

四、結論:

(一)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應註明之事項請省市政府依財政部75.10.21.台財產二字75017463號函示辦理。

(二)依前項規定於附圖標註「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有困難者,請主管建築機關於證明書上以文字敘述並註明應注意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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