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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36條第2款設置之寬度及深度各6公尺以上之等候空間,得否供2台汽車昇降設備及立體停車塔共用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0 年 09 月 07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0.09.07.營署建管字第1000049148號說明:

一、復貴局100年7月29日北市都建字第10063679000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36條第2款規定「利用昇降設備之車庫,……應再增設寬度及深度各6公尺以上之等候空間。」該款之立法意旨「係考量利用昇降設備之車庫其車輛於等候昇降設備時,應避免影響公共交通,以維持建築基地外交通環境順暢。是該等候空間應設置於汽車昇降機之前方,以利車輛自基地建築線進入汽車昇降機時之等候使用。」本部88年12月31日台內營字第8878470號函釋示有案。有關建築物設有2台以上汽車昇降設備並設有立體停車塔,為利待進入各設備之車輛均有等候空間,故依上開第136條第2款規定設置之等候空間應分別設置,不得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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