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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自來水公司於山坡地保育區建築加壓站抽水井及配水池應否請領雜項執照乙案,查雜項工作物之界定建築法第7條著有明文,本案所稱之加壓站抽水井及配水池如非屬建築物之附屬工作物,應非該法所指之雜項工作物,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6 年 09 月 01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6.09.01.台內營字第534102號說明:復 貴廳76.08.17.建四字033678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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