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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基地面前道路中間夾有都市計畫已開闢之平面式停車場,申請建築,其高度計算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81 年 12 月 28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1.12.28.台內營字第8106713號說明:

一、復 貴廳81.12.16.(81)建四字第54792號函。

二、查「永久性空地」係指依法不得建築或因實際天然地形不能建築之土地,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三十六款定有明文,基地臨接道路之對側有永久性空地,其高度限制應依同編第十五條規定辦理。但前開永久性空地為綠帶或河川,且夾於兩條道路中間者,另得依同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併計兩者道路寬度,係屬列舉規定,經查平面式停車場不在列舉範圍。本案基地面前道路夾有都市計畫已開闢之平面式停車場,核與前開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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