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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原領建造執照逾期作廢,前已建造完成之力霸式輕型鋼架,可否由建築師或專技師辦理安全鑑定後,重新申請建造執照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4 年 12 月 18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4.12.18.台內營字第367144號說明:

一、復貴廳74.11.04.(74)建四字第143113號函。

二、按學生活動中心為供公眾使用之大型建築物,其採用力霸式輕型鋼架,縱令巳經建築主管機關發給建造執照,核准興建,並在建造執照有效期間內完成結構體及力霸式輕型鋼架屋頂,但於建造執照依建築法第53條第2項作廢後,其依第55條第2項為變更設計時,建築主管機關仍應予以勘驗確認其無礙公共安全,始得核准之,以維公益。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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