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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關於台中港工程局擬在港區內興建倉庫通棧,請免附建防空避難設備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64 年 09 月 25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4.09.25.台內營字第649153號說明:

一、復 貴廳64.08.16建四字第113878號函。

二、查港口為敵空軍重要戰略轟炸目標,港區防空設施至為重要,請免建防空避難設備乙節,礙難照准。

三、在該港區防空避難設施未作整體規劃以前,所擬興建之倉庫通棧應依現行規定附建。如新生地建築地下室施工上確有困難時,准在碼頭、倉庫附近選擇適當地點附建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作為防空避難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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