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砂石場架設之輸送帶及其鐵架屬生產設備,非為建築法第7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本部同意貴廳所提意見,復 請查照。
內文
內政部函 78.06.09.台內營字第713097號說明:復 貴廳78.05.31.建四字第21708號函。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函 78.06.09.台內營字第713097號說明:復 貴廳78.05.31.建四字第2170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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