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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致健防漏防熱工程有限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所營事業防漏、防熱設施應視為建築物構造之一部分,其設計工作涉及建築師業務,應依建築法第13條規定辦理。覆請 查照。

會議日期 71 年 03 月 18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1.03.18.台內營字第075702號說明:覆 貴部71.02.23.經(71)商0544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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