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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承詢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三十六款規定,永久性空地疑義乙節,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84 年 04 月 26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4.04.26.台內營字第8474670號說明:

一、依據貴辦公室84.04.13.傳真(施)南字第8403號函辦理。

二、所謂永久性空地,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三十六款已有明文。至該條文中「依法不得建築」係指除依都市計劃法或其他法令所規定得建築使用之項目外,不得再為其他用途之建築使用而言。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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