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台北縣政府函報南亞公司興建煤罩建築,擬認定為用途特殊雜項工作物申請超高乙案,應屬建築法第7條所列雜項工作物範圍,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4條之1規定辦理,復請查照。
內文
內政部函 78.09.30.台內營字第742623號說明:復貴廳78.09.12.建四字第37895號函。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函 78.09.30.台內營字第742623號說明:復貴廳78.09.12.建四字第3789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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