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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設公司是否有權表示不同意辦理起造人名義變更乙節, 貴府來函說明二所述意見尚屬允洽,惟本案建照如已逾期作廢,自無建築法第55條變更起造人之適用,復請 查照。

會議日期 75 年 05 月 30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5.05.30.台內營字第397975號說明:依據貴局75.05.08.北市工建字62999號致本部營建署函辦理。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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