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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商業區巳領有使用執照,其用途為店鋪住宅之建築物申請開設電動玩具遊藝場,其營業面積未超過三十平方公尺,其營業場所之建築物亦未有其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者,是否需辦理用途變更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68 年 06 月 28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8.06.28.台內營字第020772號說明:

一、復貴廳68.05.24.68建四字第63418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73條規定:「建築物……,非經領得變更使用執照,不得變更其使用」。又特定營業等建築物應一律憑載明用途之使用執照辦理營業登記,本部55.08.17.台內地字第211078號函亦已有規定。是本案建築物開設電動玩具遊藝場,應依上開法令規定辦理使用用途變更後始得申請開設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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