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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原有合法建築物在未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築前即自行拆除可否科以罰鍰一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2 年 03 月 11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2.03.11.台內營字第142968號說明:

一、復貴廳72.02.04.建四字第3867號函。

二、按建築物之拆除與建造純屬兩事,其在建築法適用地區內建築物之拆除,違反同法第25條規定者,應依同法第86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以二千元(現行法令為一萬元)以下之罰鍰、至建築物之建造,應依同法有關之規定辦理。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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