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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廳函請釋示「山坡地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建築土地使用加強管制」會議紀錄,本部意見如說明,請查照轉行。

會議日期 84 年 03 月 23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4.03.23.台內營字第8476269號說明:

一、復貴廳83.12.30.(83)建四字第84653號函。

二、查前揭會議紀錄規定,旨在加強山坡地開發建築土地使用加強管制,確保住宅社區居住環境品質,但申請開發建築基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下者,應就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六條及第十條規定予以審查配置公共服務設施,不受「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比例應不得少於百分之三十」限制,但公共服務設施用地不得計入法定空地。

三、按會議紀錄二「… …顯有不足將影響品質者,… …」之意旨,係縣市政府於審查開發建築案之土地使用計畫或開發建築計畫案時,其公共服務設施有依法應配置而未配置或將其計入法定空地者,仍應依會議紀錄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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