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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無人冷凍自動倉儲塔是否屬雜項工作物一案,詳如說明

會議日期 108 年 07 月 01 日

內文

內政部108.7.1內授營建管字第1080811300號函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所108年6月11日王顧隆字第1080611001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法第4條、第7條:「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為營業爐竈、水塔、瞭望臺、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機械遊樂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建築所需駁崁、挖填土石方等工程及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防空避難設備、污物處理設施等。」業有明定。無人冷凍自動倉儲塔如屬工廠、作業廠房等供個人或公眾進出使用,應依同法之規定請領建造執照。另按本署97年8月11日營署建管字第0970038823號函釋略以:「空地上申請機械式立體停車塔,應屬雜項工作物。」,如無人冷凍自動倉儲塔僅以機械儲存一般物品,非供人員活動使用,比照上開函釋,得依同法規定請領雜項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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