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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商店懸掛之廣告招牌是否屬建築法第7條規定之雜項工作物,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81 年 10 月 05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81.10.05.營署建字第13662號說明:

一、依本部警政署81.09.24.81警署行字第62185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法規定:「本法所講雜項工作物,為營業爐灶、水塔、暸望台、廣告牌、散裝倉……。」建築法第7條業有明定,本案應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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