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工程設計監造,因在工程保固期限內被業主指稱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請依建築師法規定懲戒一案,復請 查照。
內文
內政部函 71.06.18.台內營字第91567號說明:
一、復 貴廳71.05.31.71建四字第29417號函。
二、按建築師之監造責任,除另有約定者外,應於建築物經主管建築機關查驗合格,完成法定建築程序即為完成。本案本部同意 貴廳意見,由業主依民事訴訟程序自行解決後,倘認為該建築師有責任時再依法懲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