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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戶政事務所核發之門牌整編證明書可否適用本部63.03.08.台內營字第575150號函(註)第2項規定四種文件合法房屋之證明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69 年 01 月 25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9.01.25.台內營字第055693號說明:

一、復貴廳68.12.24.(68)建一字第266690號函。

二、本部63.03.08.台內營宇第575150號函所示四種文件為(1)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2)戶口遷入證明(3)完納稅捐證明(4)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收據,是本案戶政事務所核發之門牌整編證明書應不能作為合法房屋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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