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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防空避難設備拆除時,應否先向列管之警察單位申請核准?抑或依建築法規定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拆除執照後再送請列管單位註銷列管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66 年 01 月 20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6.01.20.台內營字第717287號說明:

一、復 貴廳65.12.10.建四字第197634號函。

二、防空避難設備之拆除,應否先向列管之警察單位申請核准,依左列規定:

(一)防空避難設備屬獨立建造者,依民防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附建於建築物之防空避難設備,依建築法令之規定辦理。但建築物非屬全部拆除者,不得將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予以阻塞、封閉、填實,否則仍應先向列管之警察單位申請核准。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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