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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建築開發有限公司函為申請興建集村農舍之相關規定釋疑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1 年 11 月 23 日

內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 101.11.23.農授水保字第1010132891號說明:

一、復貴署101年11月13日營署綜字第1012926324號函。

二、查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此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定有明文,爰此,各起造人持有之農業用地或集村興建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均應為參加集村興建農舍起造人所有,使得申請興建農舍,本會99年10月20日農授水保字第0990167131號函復貴署有案。另有關以共有農業用地參加集村興建農舍者,除取得他共有人同意外,自應以其持分面積申請集村興建農舍,且其他共有人不得再就其應有部分申請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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