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部67年9月27日台內營字第811998號函(如附件)停止適用,請查照
內文
內政部108.7.1內授營建管字第1080810546號函說明:旨揭函有關住宅、集合住宅應設置廚房之解釋,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並無規定住宅、集合住宅應設置廚房,且違建應回歸建築法第25條、第86條與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相關規定據以辦理,爰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108.7.1內授營建管字第1080810546號函說明:旨揭函有關住宅、集合住宅應設置廚房之解釋,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並無規定住宅、集合住宅應設置廚房,且違建應回歸建築法第25條、第86條與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相關規定據以辦理,爰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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