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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燃煤場內之輸煤系統包括輸煤皮帶機及運轉所需設之電氣室可否視同「雜項工作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83 年 03 月 04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3.03.04.台內營字第83766880號說明:

一、復貴會 83.01.21.建師全聯(83)字第018號函。

二、查燃煤場內之輸煤系統包括輸煤皮帶機及運轉所需設之電氣室,應屬建築法第7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自應依建築法令有關規定申領建築許可,用維公共安全。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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