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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山坡地開發建築之雜項執照有關擋土牆之設置與審查事宜案,請依說明二辦理並查照轉行。

會議日期 87 年 08 月 11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7.08.11.台內營字第8772502號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7.04.24.(87)農林字第87117048號函及台灣省政府建設廳87.05.07.(87)建四字第614960號函辦理。

二、案經邀集行政院農委會、省(市)、縣(市)政府、各相關專業團體及本部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部分委員共同研商,獲致結論如下:

(一)查「不得使用坡側之建築物外牆同時做為擋土設施。但經專業技師特別分析設計者,不在此限。」為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347條第2項所明定。至使用坡側之建築物外牆同時做為擋土設施,若依上開但書規定經專業技師特別分析設計,且經該管主管機關審查核可者,當無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4條及第265條之規定。

(二)山坡地開發建築之雜項執照有關擋土牆之審查程序,本部87.02.25.台(87)內營字第8771325號函已有明釋。至其審核權責應由各該管主管機關分別依其主管法規負責辦理。

三、檢附上開會議紀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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