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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自來水事業處為辦理供水分區計畫而興建之土建水井應否申請雜項執照疑義,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83 年 06 月 01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3.06.01.台內營字第8382581號說明:

一、復貴局83.05.24.北市工建字第51374號函。

二、本案自來水事業處辦理供水分區計畫而興建之土建水井,既係為安裝流量計之自來水之設施,非供水使用之居室,亦非一般建築物之附屬設施,應不屬建築法第4條及第7條所稱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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