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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工程,其建築期限己逾期未申報竣工查驗,是否可視為違建予以拆除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7 年 01 月 16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7.01.16.台內營字第567639號說明:

一、復貴廳77.01.05.建四字第165368號函。

二、按建築工程中止或廢止,起造人應即申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案,建築法第55條業己明定;違反上述規定者,應依同法第87條規定核處。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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