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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遊藝場申請遷址,原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變更疑義乙案,按遊藝場申請遷址營業,若係原經依法核准許可證現仍繼續營業者,其提出遷址申請,除依本部68.11.02.台內警字第40345號函辦理外,倘新建築物之使用變更,經有關機關檢查合格者,應先行申請變更用途,再行換證營業,至於原營業場所經依上開函規定通知限期變更為其他用途而逾期不變更者,得逕行公告註銷該原供遊藝場用途之使用執照並會知有關單位以資配合加強管理。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69 年 03 月 26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9.03.26.台內營字第003261號說明:

一、復 貴局69.02.08.69高工務建字第2214號函。

二、檢附上開原函影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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