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20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之使用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85 年 05 月 25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5.05.25.台(85)內營字第8572695號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台灣省建築師公會84年4月25日台建師法字第1254號函辦理。

二、按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又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不得擅自變更,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業有明定,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之使用自應依照前揭規定辦理。另依前開條例第3條第12款規定,規約係指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其內容不得牴觸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等法令規定,牴觸者無效。

三、至於「公寓大廈規約範本」,本部刻正研擬中。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關於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之使用疑義…」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