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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全自動機械停車空間是否需檢討有效通風1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會議日期 110 年 09 月 22 日

內文

內政部110.9.22營署建管字第1100064517號函說明:

一、復○○○建築師事務所110年6月10日南建琿字第20210610001號函。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2條第2款規定:「停車空間設置戶外空氣之窗戶或開口,其有效通風面積不得小於該層供停車使用之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或依規定設置機械通風設備。」有關全自動機械停車設備,雖汽車駛入機械停車設備後,存車人即將車輛熄火並退出裝置外,人員不隨機械停車設備移動,惟考量汽車駛入停車設備熄火前、起車啟動駛離前仍有排放廢氣,及汽車漏油之風險,機械停車設備內仍有專業廠商進入維護保養或檢查機構定期檢查之需求,須維護其工作環境安全,全自動機械停車空間仍應依上開第62條第2款檢討有效通風面積或設置機械通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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